参保居民在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年度起付线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减半)。市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70%、60%。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参保居民在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年度起付线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减半)。市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70%、60%。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